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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1 14: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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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光泽驴友遇难事件的警示
我是一名户外运动爱好者,多日来一直通过网络关注光泽黄姓女驴友失踪事件。网络的消息总是令人悲喜交集,先是传来获救的消息,我为之祝福、为之祈祷、为之庆幸,大家盼望的生命奇迹终于发生了!
但后面传来了这位38岁驴友不幸遇难的消息,我为之惋惜、为之悲痛,她的离去,一个美好的家庭瞬间支离破碎,父母失去女儿,丈夫失去妻子,孩子失去母亲!
她的回归,也让我深深地感到我们美丽的大自然母亲有时是多么的冷酷和无情。
有相似遇险经历的我,悲痛之余,总想写点什么,希望遇难驴友的在天之灵能够保佑天下驴友在将来的驴途中一路平安,并以她的牺牲警示继续驴行的后人。
一、事件回放
根据《中国户外合作论坛》(http://www.ttout.net/)报导:18日下午16:18分接到福建光泽驴友求助信息,本站启动第一时间响应,发动各地区救援群体参加搜救工作。厦门蓝天救援队获得信息后即刻出发,前往参加搜救。
《大武夷光泽论坛》消息称:14日上午八点,黄女士与该县16位“驴友”一起从县城出发去登山。他们原本准备到该县境内霞阳二级水库以南大山深处看瀑布,但因时间关系,他们没有到达预定目的,只好在当天下午四点多开始沿原路返回。两个多小时后,回到徒步行走始发地清点人员时,大家发现少了黄女士。情急之下,同行的“驴友”们立即开始返回搜寻,但到晚上十二点多,仍没有找到失踪者,他们随即向县110指挥中心报警。
《大武夷光泽论坛》网友“清波碧草”留言:“其实回程的路已经走了大半了,坑里跳走的行程都结束了,大家停下来点名休整,她还在,有照片为证,接下来就是上岸过桥走机耕路,她走中间后面有强驴压阵的,却莫名其妙地失踪了,这场灾难,有大家疏忽的因素,可是,也真让人不明不白呀!悲剧发生了,说什么也没用了,痛心啊!”
《闽北户外论坛》“救援队与19日上午到达并展开搜索,与消防官兵、警察等相关部门20余人上山搜索未果。下午15点30许,救援队水草等5人与失踪者家属5人,一行10人,发现遇难者遗体”。
以上消息均来源于非官方媒体的网络论坛,消息未经证实,也是目前本人所知的全部关于这个事件的情况,假设以上消息全部属实,所有分析均立足于已知的信息。
特别声明:以下分析文字为善意警示驴友,与最终认定的事实无关。
二、事件分析
1、时间。消息称16人“8点从县城出发”“因时间关系,他们没有到达预定目的地”“只好在当天下午四点多开始沿原路返回”“两个多小时后,回到徒步行走始发地”。
如果回到始发地的时间与从始发地出发经历的时间相等,那么可以推断他们2点左右从徒步始发地出发,4点多返回,6点多回到始发地。即:8点从县城出发到“徒步始发地出”用了6个小时(不知道是坐车还是徒步?)。“回程的路走了大半时她还在”( “清波碧草”语)即5点多时她还在,失踪时间应该在当晚5点至6点之间,失踪半径可以划定为女驴友半小时左右的最大活动半径,以距始发地半小时路程地点为中心,向外呈辐射形搜索。
从一般的户外运动经验看,冬季阴天返回始发地的时间不宜迟于5点,6点走出山林显然天已经全黑了,加大了第一时间进山找人的难度,且同行驴友一直到当晚12时,距事发6小时后才报警,延缓了政府和社会力量介入救援的时间。
由此可见,户外运动要合理安排好行程时间特别是留有足够的回程时间,户外遇险及时报警很重要。
2、失踪。“其实回程的路已经走了大半了,坑里跳走的行程都结束了,大家停下来点名休整,她还在,有照片为证,接下来就是上岸过桥走机耕路,她走中间后面有强驴压阵的,却莫名其妙地失踪了”。
行程大半后时间应该5点多了,离走出山林还有半个小时,如果还在林区行走,天黑紧张,大家埋头赶路,除非分段分组行进(比如16个人分成4组,每组4人并指定一名组长),否则各走各的路,中间少了个人是不容易发现的。
这也是多人野外夜间行动应引起注意的地方。
3、领队。即使是自助性(非盈利)的户外运动,也总有个领队(或称召集人、发起人)。我国尚未建立户外运动领队许可制度,领队虽然对发起的活动要承担有限的过错责任,但领队承担的道义责任往往要比同行的其它驴友大,这是因为领队应当是对某种特定的活动具有更多经验的人(具有基本的急救知识\辨别方向能力\看懂等高线地图等能力),因此也有义务在道义层面上尽最大的努力使得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从法律层面上看,领队负有合理安排线路、合理组织并告之注意事项的义务。但对户外运动引发的危害结果除非有证据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领队的直接过错导致的,否则不能任意扩大领队的法律责任。即自助性质户外运动的各个参加者之间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均为自愿参加,且对户外运动潜在的危险和自身的经验、身体状况、知识积累、自救能力等应有足够的认识,领队不具有一一审查这些因素的条件,无法也不应当对所有参加者承担安全责任。
对于户外运动引发的危害可以通过户外意外保险或发表承诺、声明等方式明确责任。除却过错责任外,参加者自身应当对自愿参加的户外运动引发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
以上观点见本人2008年12月10日的帖子《 从夏子遇难事件看中国法律对户外运动法律风险问题的理解》( 1# 胖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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