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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女孩参加户外运动被洪水冲走身亡 [复制链接]

authicon737963 发表于 2012-12-8 20:13:56 |显示全部楼层
转自:绿野

http://www.lvye.cn/article-6461-1.html

户外领队资质关乎驴友安全

  11月25日,一场精彩的演讲在户外文化节的发展论坛上举行。这次论坛上对新疆的户外徒步旅游的未来做了规划,与此同时,在广西一审刚刚结束的“中国户外第一案”也成为了本次户外文化节发展论坛的热门话题,在场的山友们对此问题做了精彩的演讲。那么此次“中国户外第一案”究竟给了我们什么样的启示?

  案件
  21岁女孩参加户外运动被洪水冲走身亡
  今年7月,广西南宁市一个旅游BBS论坛上出现了一个帖子,邀人去郊县森林旅游,21岁的女孩手手(网名)报名参加,于是13名驴友相邀前去。

  不料夜晚露宿时山洪暴发,手手被洪水冲走身亡。手手的母亲认为小梁、小陈等12名自助游成员应对手手的死亡共负赔偿责任。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人状告一同出游的驴友案。

  法院裁决被告小梁(领队)赔偿163540.35元,其他十一名队员分担赔付48385.09元。合计211925.44元。受害人手手、被告小梁和其他十一名被告按2.5:6:1.5的责任划分,目前此案一审结束进入了上诉程序。

  判决一出,网络上鼓舞者有之,怒骂者有之。兴奋的人们认为,中国户外运动必将通过这个官司走向一个新的起点;怒骂的人则表示,此案开了一个坏的头,今后将很难带队出行,领队和队友将无法再次融合,AA制徒步将面临一个新的挑战。而这个官司也成为本届文化节的一个焦点。

  观点
  收了费又不出AA制活动的财务报告,被认定为商业活动

  在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小梁是此次活动的发起人,在整个活动中也起到一个组织者的作用。但是法院判决他负主要赔偿责任的原因并不是因为他是组织者,而是因他收取的60元费用。

  “AA制活动分摊的费用主要是交通费用,食品装备都是自己筹集。这次小梁带队来回约200公里,收取了60元的费用,而且事后他没有出AA制活动的财务报告,也没有退还相应的费用,这成为法庭认定这是商业活动的主要原因。”小羊(网名)介绍了本案中的焦点,同时也对新疆户外运动的收费方式进行了论述。

  启示
  领队资质需相关部门认定,并加强培训,领队应及时结清账目

  小羊说,中国户外第一案给了我们很多启示,第一个启示就是提高领队素质。本案中的小梁是个新手,没带过几次队。因此他们出发前忽视了目的地将要下雨的事实,面对即将出现的恶劣天气准备不足。而且在休息时,将帐篷扎到河谷中,使这次活动存在十分严重的隐患。因为这个新手领队的经验不足,最终导致整个徒步活动出现了险情。目前有关部门也有了培养合格领队并发放相关证书的规划,希望这一举动能彻底改变领队所面临的困境。

  第二就是出了问题,绝对不能回避。这个案子是受害者手手的母亲在一位驴友的经济支持下打的官司,这位驴友看到出事后,领队小梁和其它几位同行驴友的冷淡,于是决定支持手手的母亲打官司。出现了问题,必须及时和受害人家属沟通,千万不能说出:“你去法院告去吧!”这类语言,只能将矛盾激化。

  第三是及时结算费用。说明了是AA制,那么及时结算所有费用,就是AA制活动的一个主要标志。内地现在已经出现了大量依靠户外徒步运动挣钱的假领队,目前新疆这种现象还很少见。所以对于领队来说,及时结清账目也是领队的主要责任。如果这个案件中的领队小梁,及时结清了账目,那么他的赔付额度绝对不会达到这么高。

  虽然现在二审的判决还没下来,但是中国户外第一案必将使中国户外运动产生一次巨变。

  户外活动的"安全门"

  根据《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攀登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登山活动,要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而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则要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特批。只有取得了《登山活动批准书》,登山活动才具有合法性。

  另外,户外徒步探险的保险险种,目前已经启动,这是由太平洋保险与北京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该项保险范围广--涵盖了健身登山、拓展运动、露营、穿越、漂流、人工场地攀岩等低风险户外运动。在保险责任的设计上,增加了对“救援费用补偿”、“冻伤”、“高山脑水肿”、“高山肺水肿”等方面的保障项目。与传统的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这种保险能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因条款约定责任不明确而带来的种种后期理赔纠纷。


authicon737981 发表于 2012-12-8 21:28:27 |显示全部楼层

authicon738124 发表于 2012-12-9 04:57:00 |显示全部楼层
南宁法院网讯   2009年2月25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受到普遍关注的“驴友”案作出二审判决。

    南宁市青秀区法院2006年11月22日对被告梁某等12人与原告黄某、骆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63540.35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8385.09元。梁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骆×的死亡存在过错,并据此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应予纠正。但是,尽管上诉人对骆×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参加户外集体探险的当事人仍应分担民事责任,给予被上诉人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梁某在该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作为发起人,应比其他参与者适当多分担责任,故二审判决梁某补偿骆某、黄某3000元;其余11名上诉人各补偿骆某、黄某2000元。

authicon738132 发表于 2012-12-9 05:05:09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驴友遇难第一案”判决生效 同行者无需担责,“驴友”相约爬山,一人不幸遇难,其他人无需担责。由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判决的这起河南“驴友遇难第一案”日前正式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21日,郑州驴友陈某在网上发帖约伴自助游,后又多次发帖提醒相关注意事项。同年8月13日,15名被告与李某一起出发,开始自助游“太行拉练”。8月17日,途经山西省陵川县古郊乡马武寨村“老荒”地段时,李某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15名被告共向李某家属捐赠了8000元的爱心款。 因不满意同行驴友们支付的“安抚费用”,李某的亲属将同行的其他15名驴友告上法庭,索赔26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多次组织、参加户外活动,对该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并自愿参加,说明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李某意外死亡后,被告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仅履行了救助义务,而且又支付了爱心款,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内,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9月1日,此案判决已正式生效。

authicon738139 发表于 2012-12-9 05:31:12 |显示全部楼层

authicon738164 发表于 2012-12-9 07:27:57 |显示全部楼层

authicon738197 发表于 2012-12-9 09:08:2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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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icon738244 发表于 2012-12-9 12:12:56 |显示全部楼层

authicon739957 发表于 2012-12-12 11:07:19 |显示全部楼层

authicon742869 发表于 2012-12-18 22:16:1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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