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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01: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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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胖哥 于 2009-10-20 22:47 编辑
太平安宁卡
声明:产品内容仅供参考,请以保险公司相关条款为准!
所属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险种类别:意外投保年龄:16-65周岁缴费年限:1年保险期限:1年
保险利益
| 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金
| 60000元
| 意外残疾金
| 60000元
| 意外医疗金
| 3000元
| 意外收入保障金
| 3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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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庆、春节长假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额扩展为上表的两倍,但因工作原因导致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额不变
1.意外身故保险: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残疾,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元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保险公司指定医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5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4.意外住院收入保险: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日生少津贴计算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一年内累积给付180天.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及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0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02.投保人、受益人对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03.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拒捕
0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0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0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得机动交通工具
07.被保险人不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跃交通工具
08.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09.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治疗
10.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1.被保险人为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 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14.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主义活动
1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7.各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用
理赔须知:保险事故一旦发生、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报案、报案请致电您的保险顾问
以上只是对此保险卡的简单介绍 一切以太平安宁卡的《产品手册》为准
联系人:胖哥 13904512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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